首先,相对于微博(23.15, 0.54, 2.39%),微信是更为私密的网络社交圈。用户一般是通过手机通讯录、QQ通讯录等熟人关系网汇集朋友。再加上微信绑定手机,用户自然认为微信上的都是熟人,也对熟人发送或转发的信息放松了警惕。然而,用户们却忘记了所谓“公众号”的存在,这些或为推送新闻讯息,或为推送广告的群体成为了微信这个相对封闭圈子里的“外来者”,其传递的信息又通过微信中的“朋友圈”广为传播。难保这些“不请自来”的“公众号”中有一些居心叵测的人。事实上,多数微信骗局也发端于“公众号”。
其次,点赞这个功能在微信里被发扬光大了。由于微信圈里都是熟人,能够召集出多少“赞”已经不仅仅取决于用户发送信心的价值,而是取决于用户自身的受欢迎程度。对于不少人来说,通过一些转发信息征集“赞”是体现其个人魅力的绝佳机会,要是靠这个又能换取奖品、旅游,这种两全其美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然后,自己就把自己框进去了。
最后,骗术与人类任何有意图的行为一样,越是符合战略的逻辑,成功的几率也就更大。而所谓战略逻辑,就是让整个行动显得足够复杂,逻辑链条尽可能长,让人难以看清其真实目的。正如战略大师李德·哈特所说,越是“间接”的“旁敲侧击”的策略越是好策略。用微信行骗,哪怕是最简单的骗局也多加了一层圈套。这样的忽悠,的确难防。
集“赞”当规范,但仍需持“买者小心”原则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集到一定数量的“赞”,就可以获得被赞企业或商家的礼品,这是当前流行于微信等社交网站朋友圈里一项活动。听起来礼品唾手可得,然而事实却并不这样。我们有什么法律手段可以规范这一“赞市场”的交易行为呢?
首先,我们来认定一下“集‘赞’者”的法律身份。在最初商家发出的活动中,礼品的潜在获得者,是那些把商家的商品信息推广给一定数量微信朋友,并获得微信好友足够多的点“赞”评价的人,在这个环节下,他是一个“再传播中介”者,他获赠品,是他凭推广指定信息而得到的报酬。而他一旦赢取商家或企业的礼品,并开始享用这些礼品时,才成为“消费者”。
也就是说,第一阶段中我们并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捍卫那些辛苦集“赞”最后礼品缩小或根本没有礼品的人们的权益。《广告法》等法律对欺诈性广告宣传有震慑作用,但对于利用朋友圈等较小众范围里的网络营销,认定欺诈的“严重情节”,是个不容易的问题,那些社交网络朋友圈中的“小恩小骗”,就如日常生活中友情邀约一样,没有一个真正的合同约束,根本无法适用于传统广告中的“虚假信息”或“虚假宣传”的界定。
而在第二个阶段,一旦集“赞”者收到礼物,并开始消费礼物,却发现礼物的质量问题,那当然适用于《消法》,就如集“赞”者获免费旅游,结果是一场精心布局的强制购物旅游。受害者可依《消法》积极捍卫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也可以诉诸于其他法律,如禁止强制购物的《旅游法》等。
依笔者的观察,集“赞”纠纷中,大多发生于第一阶段,商家和企业一般通过“礼品总量控制”或“礼品质量控制”,尽量避免把纠纷带入更具法律执行力的第二阶段。所以,笼统地说,集“赞”这一领域,仍属“无法无天”之地,现有法律立场上,应持“买者小心”的原则,也就是说参与前自己就要谨慎,一旦受骗,也只能怪自己不小心。
“赞”是网络中快速获取正面评价的操作,作为理性人,点赞者必然出于对该产品的全面评估,并得出它应是个好的、正面的、可以让好友们分享的产品或服务的结论。“点‘赞’党”的出现,和“友情支持好友点赞”的拉票活动,已经使“赞”偏离了法律能从其字面能认定的意思。
另一个角度上看,盲目地追逐礼品而集“赞”,也使网络营销的企业与商家不能把正面的推广消息送达到有效的客户手中。回归“赞”的本意,就是“买者小心”应做的第一步,有了理性与守常识之买者,还怕网络营销中那些小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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