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兰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莒南县统战部原部长刘国栋受贿一案。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国栋利用担任临沂市住建委人事科科长、工会主任、党委委员,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莒南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临沂荔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经理李某等多个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索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8082.94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国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国栋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市县两级监察委,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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