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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月29日电 (记者 曾鼐)北京拟发布有关非机动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禁止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上路,禁止非机动车在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等9个区域停放。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9日至30日在京举行,审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富莹对草案作说明。
超标电动自行车达300多万辆
北京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和租赁自行车数量增长迅猛,但相应的管理制度滞后,与此相关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李富莹表示,生产、销售源头管理乏力,不少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据介绍,北京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由外地生产流入,本市对生产环节无法有效监管,销售环节又存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措施权威性不够等问题,导致源头管理不力,不少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
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北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占到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这些车辆速度快、重量大、制动性能不稳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李富莹说。
同时,共享单车发展迅速,但相应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滞后。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已达220多万辆。
李富莹说,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滞后以及违法处罚手段不力等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主的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无序发展挤占公共资源等问题突出。
李富莹说,现有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规定不完善,管理依据不足;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禁止滑板车、独轮车上路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共七章、49条。草案明确了非机动车种类,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机动车。
草案规定,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李富莹说,鼓励市民使用自行车出行,鼓励企业开展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草案第六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企业自行车租赁服务不能满足出行需要的地区,组织提供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但草案同时指出,北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提出要求。其中包括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投放车辆的数量进行合理控制;在人流量大的公共交通站点、学校、医院等区域,引导承租人规范停车;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等。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年满12周岁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规范9个区域非机动车禁停
草案专门设置了有关停车秩序的章节,完善非机动车的停放规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合理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加强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
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提出禁止在9个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区域;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车行道;消防通道及其周边影响客流、车辆集散安全的一定区域;盲道及其周边影响残疾人通行的一定区域;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影响车辆转弯的一定区域;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安全的一定区域;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一定区域;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定区域;其他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区域。
根据草案,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一定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快递、外卖车等不遵守交通规则加大处罚
李富莹说,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情况比较复杂,既有电动自行车,也有摩托车和动力三轮、四轮车等机动车。一方面,公众关于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批评比较强烈,立法有必要予以回应,另一方面对其管理既要考虑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又要兼顾市民需要和相关行业发展。
鉴于此,草案一方面授权市商务、交通、邮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的管理措施,另一方面,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罚款、约谈企业负责人、扣押收缴违法车辆等处罚措施。
根据草案第四十七条,驾驶车辆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实施逆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醉酒驾驶、骑行通过人行横道、使用车辆牵引载人或者载物装置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当场扣押违法车辆,并处500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1个月内对同一企业用车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5次罚款处罚决定的,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其对违法行为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车辆予以收缴。
草案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行驶证、号牌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证、号牌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其对违法行为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予以曝光驾驶拼装、改装的车辆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其对违法行为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予以曝光。(完)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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