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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风险提示成亮点

2016-12-03 10:48:41  |  来源:山东省旅游政务网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近年来,突发事件频发,特别是境外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旅游者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埋下了隐患。16日,聊城旅游政务网转发了由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12月1日起施行。业界普遍表示,本次出台的《办法》覆盖全面、可操作性强、亮点多多,其中新增的“风险提示”一条更体现了主管部门在管理旅游安全工作时从事后处理、被动管理转变为事先防范、主动介入。
据了解,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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