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和温孚江等委员认为,针对实践中一些个人缠访、闹访,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本罪,实现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陈竺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北京大学所做的一项研究课题为例说:“各地公开报道的恶性暴力伤医事件数量近十年来年均增长30%。2013年前8个月,全国伤医事件已达到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件还多了20%。”他同温孚江等委员表示,希望通过刑事手段打击医闹,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贪污罪受贿罪拟取消具体数额限定
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规定行贿人即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除非犯罪较轻且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除处罚。
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赞成对行贿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为织密惩治行贿犯罪法网,草案拟增加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这意味着,向退休官员或者“官太太”、“官家公子”行贿,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行贿罪的惩罚方式,草案拟增加罚金和没收财产。
曲新久解释说,现行刑法是按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分四个档次判罚。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实践中,贪污受贿犯罪情节差异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比如,贪污的是什么财产,是重大救灾物资,还是公共财产,其危害程度大不一样。
最显著的变化是,贪污罪和受贿罪均拟取消原来的具体数额限制,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代替。莫文秀委员说,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有益总结和提升,为统一量刑奠定了基础。但是,取消了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具体数额规定,无论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解释,还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重新作出具体数额规定,都要对变更现行数额标准慎重考虑。
草案还完善了预防措施,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谢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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