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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施行 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保存5年

2013-03-15 17:04:40  |  来源:济南日报  |  作者:周芳  |  阅读:  字号: T   T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记者获悉,截至2012年末,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其中,企业征信系统收录我省借款人60.5万户,个人征信系统收录我省自然人5470.1万个。《条例》规定,采集个人信息须本人同意,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条例》还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征信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截至2012年末,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接入全省金融机构600多个,企业征信系统共收录山东省借款人60.5万户,开通查询用户9496户,日均查询3.9万次;个人征信系统收录全省自然人5470.1万个,开通查询用户2.5万户,日均查询5.8万次。据统计,2012年,全省25家金融机构监测网点利用征信系统,共拒绝高风险企业信贷业务2441笔,涉及金额385.8亿元;拒绝个人贷款申请8347笔,拒贷率为4.1%,涉及金额11.3亿元,征信系统识别和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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