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10万的有4家。据知情人士讲,按照莒南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贷款流程规定,在2011年,分社主任的审批权限不可能超过十万。本案中有7户受害村民涉及的贷款金额超过10万,按照审批流程,应该是信贷员考察结束后,报分社主任审批,包括分社的室内主任也同意才行,然后再报县联社审批,县联社还要派出一个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以后,才能报联社相关领导审批放贷。这中间还需要担保人的签字,贷款村民的签字。本案中,一个普通的信贷员单凭几个《贷款证》就能轻易贷出230多万,涉及的受害人如此众多,数额如此巨大,由此可见莒南县农村信用联社的所有审批监管程序完全形同虚设,内部管理是多么的混乱。
村民潘军廷告诉记者,信用社内部的黑暗是路人皆知,吃贷款回扣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他所认识的信贷员,均是如此,根据贷款金额按比例拿回扣,数额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因为莒南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这次起诉,导致受害村民的银行卡、工资卡、做生意的银行账号均被冻结,不仅如此,连受害村民的粮食直补账户也被冻结,受害村民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有的甚至连学生的学费都没有钱交,家庭争吵不断。据悉,有受害村民在接到法院传票以后,曾到临港区公安局刑侦科去报案,刑侦科刘警官认为这是个人经济纠纷,不予立案,随后表示了解一下情况再说。
本报的法律顾问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陈文波谎称分社主任王霄需要资金周转,从村民手中骗取《贷款证》,采取假冒村民和担保人签名的手段骗取230 5/6 首页 上一页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