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提高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上限,由目前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并将该减税政策截至期限延长至2016年年底。
这是2009年以来中国政府第三次针对小微企业出台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也是确保经济增长的最新举措。国务院会议强调,“小微企业是促创业、保就业、活跃市场的生力军”。不过,官方消息未透露此次提高小微企业应税所得上限的具体数字。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分析认为,自2012年起,可减半缴纳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万提高至6万。“如果考虑到价格因素,此次提高到10万是应该的。”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分析称,今年一季度,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务院进一步对小微企业减税是有必要的,有助于更好地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稳定。
所谓小微企业,即除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的统称。在中国,小微企业占中国市场主体总量的76%以上,贡献了年度税收总额的50%。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将“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
中国针对小微企业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始于2010年。2009年底,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10月,财政部再发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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