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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施行 不良信用记录满5年将删除

2013-03-15 14:36:05  |  来源:大众网  |  作者:何泉峰  |  阅读:  字号: T   T
 

      3月14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获悉,《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我国征信业发展将有法可依,同时备受关注的个人信用逾期记录保存期限确定为五年。
    根据《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另外,还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
    “按照这个《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市民在此之前的不良信用记录期限已经超过了5年,那么明天起将被删除,如果未满五年,还将继续保留。
    “目前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仅2012年全省为财政、农业、司法等部门提供企业系统查询607次,个人系统司法查询3038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征信管理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另外,去年全省25家金融机构监测网点利用征信系统,共拒绝高风险企业信贷业务2441笔,涉及金额385.8亿元;拒绝个人贷款申请8347笔,拒贷率为4.1%,涉及金额11.3亿元,征信系统识别和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同时,全省17个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已经进入个人征信系统,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环保违法信息等也纳入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据了解,截至2012年末,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接入山东省金融机构600多个,企业征信系统共收录山东省借款人60.5万户,开通查询用户9496户,日均查询3.9万次;个人征信系统收录全省自然人5470.1万个,开通查询用户2.5万户,日均查询5.8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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