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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还贷细则出台 每年抵一次 不能提现金

2013-01-24 11:43:16  |  来源:齐鲁晚报  |  作者:马瑛  |  阅读:  字号: T   T
 

      23日,记者从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按年冲抵还贷实施细则(试行)已出台,率先在市中心管辖范围内试行,从2014年开始每年的5月20日从冲抵还贷人的缴存账户中将存储资金冲抵公积金贷款本金,不能提取现金。
    此次按年冲抵还贷实施范围是指,已办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没有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也就是冲抵还贷人,可提出申请,委托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年将其缴存账户中的存储资金,用于冲抵当年应还贷款本息。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申请者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信用良好,申请办理按年冲抵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冲抵还贷人及其单位在德州市范围内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未缴纳公积金不允许申请,补缴后方可申请;在按年冲抵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的缴存账户均须保留不少于最近3个月月缴存额之和的余额;冲抵还贷人未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记者了解到,按年冲抵还贷采用两种方式冲抵,一种是冲抵后职工的还款年限不变,降低每月月还款额;另一种是月还款额不变,缩短贷款年限。2013年是第一次办理,由市中心提出对冲方案,银行分期分批通知贷款人办理,从2014年开始每年的5月20日从冲抵还贷人的缴存账户中将存储资金冲抵公积金贷款本金,不提取现金。
    “预计三月中旬开始实施。”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委托人在按年冲抵还贷期间,贷款账户年度内出现2期(含2期)以上逾期还款,则终止冲抵还贷。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婚姻证明。
  2、已发放贷款的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年冲抵还贷协议书》。
  3、新申请贷款的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协议。
  4、中心授权贷款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协议书报送一份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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