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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加入"今日头条"诉讼战

2014-06-25 11:27:28  |  来源:长江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她认为,《广州日报》的撤诉,恰恰说明在互联网时代,平台竞争不是好的选择。传统媒体实际是在利用“今日头条”融资的契机,试图转变一直以来被新媒体“低成本剥削”的劣势,寻求新的合作。“诉讼,正说明传统媒体在求变。” (记者郑汝可)

  新闻法教授:媒体诉讼有难点

  知名新闻法学者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体诉“今日头条”,存在难点。

  “一是对于时事新闻著作权的界定,” 魏永征介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把“时事新闻”定义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不包括独创性的通讯、特写、深度报道。这样一来,如果“今日头条”推送只是“单纯事实消息”,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第二,媒体对登载的作品未必享有著作权。魏永征说,职务作品归属于媒体单位,而外来作者的署名作品,其著作权属于作者。

  魏永征举例,本世纪初,《新京报》曾诉浙江在线侵犯著作权案,法院认为原告所诉数千篇作品分属500多位作者,应该一一取得授权、分别立案审理,致使官司无法打下去。

  他介绍,按照目前主管部门在上世纪末所规定的稿酬标准,转载赔偿大概不过三四十万元,“维权成本远高于侵权成本”。

  魏永征说,“今日头条”的纷争,可以促使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更好地合作,也能促使新媒体加强自律与监管。(记者郑汝可)

  知识产权律师:是否侵权存在争议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认为,“今日头条”抓取网站内容,只要被抓取的网站不反对即可。如果网站反对,则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起诉抓取信息者。

  针对“今日头条”饱受诟病的“优化转码去除原链接广告”的做法,游云庭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今日头条”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其抓取行为,算不算“影响提供作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作品”;改变原新闻网站链接,算不算“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

  “目前来看,争议很大。”游云庭说,从法规的字面上看,双方都可以推导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但“今日头条”的做法,是建立在寄生并损害原创内容媒体之上的,显然自利性大于共赢性。

  对于国家新闻出版局的介入,游云庭分析,著作权法规定,案件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影响及公共利益时,国家新闻出版局才会立案调查。 (记者郑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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