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17日讯 1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环卫行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准入标准,进而切实缓解公共服务行业部分企业用工难、一线工人住房困难问题。
记者注意到,在以往规定的申请条件中,只是概括性地表述为“环卫行业外来务工人员”,此次《通知》对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界定——环卫企业中具体从事垃圾收集清运、公厕维护、垃圾处理等工作的一线作业人员,更加强调为“一线工作者”。此外,申请条件还要求在我市租赁房屋并办理居住登记;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由用人单位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房交易记录)。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或已享受用人单位提供周转宿舍、住房补贴的,不列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我们前期进行了大量走访,并且听取了环卫企业的意见,从而进行政策调整,调整后的规定更符合行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发放住房补贴红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环卫企业招人难的压力。”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根据《通知》要求,环卫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流程依据《关于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补贴标准依据《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与辖区内环卫企业进行对接,指导环卫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管,不定期组织对申报单位保障人员就业状态进行抽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虚报冒领住房租赁补贴或不如实申报有关人员变动情况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文件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范围,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执行。(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