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看,这起诉讼还远未结束。
根据新城控股14日的公告披露,今年8月,银丰置业就本案提出反诉申请,认为《合作开发协议》因政府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该“政府原因”属于《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银丰置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银丰置业认为在《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后,在合作地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因政府部门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发生巨大变化以及土地出让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出现情势变更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以A-2地块为例,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新城控股在5月发布的公告中披露,A-2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土地获取成本为4.19亿元,经济导报记者查询看到,银丰在今年1月29日的土拍中竞得A-2地块,成交价为12.8亿元。
上述公告显示,银丰的反诉请求是,判令解除银丰置业与原告于2015年11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判令原告承担本案反诉的诉讼费用。
新城控股表示,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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