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
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3/10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