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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进“暗间”原来是“坑子”

2013-09-12 15:49:45  |  来源:新民晚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孙女士(化名)通过中介与房东马先生(化名)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最后却得知当初看中的“暗间”不属于自己,买房时多付的十几万元打了水漂。愤愤不平的孙女士将马先生告上了法院。近日,奉贤区法院一审判令“暗间”属于公共部分,马先生赔偿孙女士4万元。
 
  暗间算附加
  外地来沪的孙女士在奉贤区一所小学任教,在中介介绍下,她看中了金汇镇某小区的一套6楼85平方米、售价75万元的简装房。房东马先生介绍说,这套房子不仅包括阁楼、露台,房内还有一个打通的“暗间”,可以当作储藏室。
  由于“暗间”本身不在房屋图纸的范围内,孙女士起初还有点担心,但马先生明确告知没有问题。房子的售价虽然较市场价高了十几万元,但算上这些附加面积还是蛮划算的,于是孙女士与马先生签订了合约,办理了过户手续。
  邻居起纠纷
  房屋交接完毕,孙女士准备装修入住时,物业却告知,“暗间”不能由她单独使用,马先生与楼下房主之间由于“暗间”的归属曾经发生过争执,双方之前就达成协议,将“暗间”部分封掉。
  得知真相后,孙女士立刻要求马先生退还“暗间”的钱,但马先生一口咬定“暗间”就是他的,楼下房主的纠纷由他来解决。谁知之后,楼下房主致电孙女士,威胁说如果不封掉暗间,就让她不得安宁。孙女士将马先生告上了法庭。
  双方有责任
  法院审理确认,孙女士在看房时“暗间”已经被打通,马先生明确“暗间”使用没有争议,双方基于多出产证的面积,签订了高于市场价的房屋买卖协议。马先生之后未能与楼下房主协商解决纠纷,物业基于小区管理和规定,将属于公共部分的“暗间”进行了封堵。
  法院认为,双方明知“暗间”是建筑物的公共部位,被告却擅自打通并将此作为卖点,存在主要过错;原告明知使用公共部分可能存在障碍却轻信,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和房屋价额等因素,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4万元。
  通讯员 韩青宏 本报记者 徐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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