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西游降魔篇》的12.48亿元人民币票房分红,周星驰的公司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告上法庭,法院下午一审宣判驳回周星驰公司全部诉求,原因是其中一份协议未签字盖章。
原告崴盈投资有限公司是著名影星周星驰的控股公司,其称,2012年制作了电影《西游降魔篇》,并先后与华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由于对影片市场评估较好,周星驰曾与王忠军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5亿元,华谊兄弟公司可给予原告票房分红。后就票房分红问题,双方通过邮件签了第二份补充协议。
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片实现票房收入12.48亿元人民币。因此,原告认为根据协议,华谊应给其分红和收益共计1.77亿,但被告只给了8千多万。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收益分配款8610万元人民币。
庭审中,被告华谊否认第二份协议成功签署并生效,且称取得票房收入不足5亿。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的签订应以签字盖章生效,原被告间的第二份协议均是电子邮件往来,虽然写明了有签约意向,但最终未履行双方签字盖章手续,合同无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