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形成山东省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教育厅日前发布《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政府、职业院校可与区域、行业内技术先进、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企业以及具备支持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实力和条件的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合作举办职业院校、二级学院等办学机构,也可合作举办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设立法人机构的,举办者依法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登记为营利性的,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配。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和非法人机构,无须进行法人登记。
在资源投入上,支持和鼓励各地政府以国有资源参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联合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也可对现有办学活力不足的职业院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和鼓励公办职业院校通过提供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利用实训设施、非财政资金等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合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办学机构投入的国有资产按规定评估审批。
此外,《意见》还明确,混合所有制院校可从学校选聘教师和管理人员,可面向社会自主招聘。同时,自主确定薪酬发放管理办法,建立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优化薪酬结构,充分调动教职工和管理队伍积极性。(王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