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讯(德州台 张乐 齐河台 杨玉波)为推动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日前,山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在全省启动试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据悉,参保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范围,指的是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其他学校暂不纳入。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和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按照规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按照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也可按此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其他教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公办学校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以及被机关事业单位或公办学校录(聘)用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因学校终止办学等原因退出教师岗位,或流动到企业工作以及灵活就业的,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