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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历证书规范 丢失后可申请同等效力证明书

2014-09-08 09:03:48  |  来源:济南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近年来,高等学校学历证发放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我省近日出文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记者了解到,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后,由学生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我省提出,高等学校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校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针对辅修专业证书颁发,我省提出,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将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从2014年入学的新生开始,任何学校不得再为学生颁发两个及以上同层次专业的学历证书,或在一个学历证书上标注两个及以上专业。
  此外,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后,由学生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的式样要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毕(或结、肄)业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在升学、就业及职务晋升等过程中,需要使用学历证书的,招考、用人单位或其他需要验证单位,应将学历证明书与学历证书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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